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論偵查犯罪之困難與人權保障問題

警察的權限限縮,許多人覺得高興,尤其是犯罪者。好人需要煩惱嗎? 許多法案表面上看似保障人權,實際上卻是在保障壞人。就拿路檢來說,攔下車,必須由當事人打開包包,請問若有人將槍放在包包裡,警察要這人打開,他可以拒 絕,因為那是他私人財產,若無明確證據,這人豈不是可以帶著槍到處跑?

監聽也一樣,沒犯法,怕什麼監聽? 犯法了,沒有明確事證據卻不能監聽,這就是保障壞人。
這個社會有太多的虛假,太多的所謂保障人權,其實只是找警察麻煩。

以前我曾辦一件兒少案件,犯嫌知道警察不能引誘犯罪,在網路上到處找未成年少女性交易,我們卻拿他沒辦法,因為他並未主動開口詢價,警察也不能引誘犯罪,可是明明就知道他就是嫖客,卻不能辦他,請問這不是綁警察的手腳嗎?
另外我還辦過一件媒介國際色情的案子,這馬伕三天就換一隻手機,我們也無法監聽,找他來做筆錄也跟你打迷糊仗,若無法監聽,又無明確事證,明明知道就是他幹的,卻無能為力。

警察調查犯罪困難之處就在於法律有太多的限制,這也不能用,那也不能做,卻要警察去破案,這就好像將警察的手腳綁住再請他和壞人打架一樣。

法律愈修愈矯情,好人愈來愈沒保障而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