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生命的價值
三天前槍聲在遙遠的北國響起,奪去超過92條生命。在安全距離外透過各式媒體報導觀看這場悲劇的我們,對於挪威人「失去了習以為常的安全感」的複雜感受的理解,可能遠低於「嫌犯"最高"將被處以21年有期徒刑」所帶來的錯愕。
讀過法學的人應該都知道刑罰的目的。
刑罰有兩種目的:
1.應報主義:以牙還牙,殺人者死。
2.教化主義:改變、感化犯罪者,使其向上。
我國刑法兼具兩種精神,因此,殺人者最高可處死刑,但亦兼設保安處分等感化刑。
當我們看到自然犯這種人類道德所無法容忍的重大犯罪時,是否仍要採取教化主義則是個問題。
殺一個殺人犯在道義上可以平息眾怒,這也是自古以來就這樣做,但問題是,殺死一個人來平息被害者的憤怒是否需要? 生命的價值為何?
澳洲殺人鯨咬死訓練師,他們也沒將殺人鯨殺死,對待動物如此厚道,這是西方人可愛之處。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在美國,這些動物必死無疑。
但將動物處死目的何在? 大概只能平息人類的憤怒罷了,
殺一隻殺人鯨可以「殺一儆百」嗎?
你不將殺人鯨抓來,他們也不會殺死訓練師,所以這是自找的。
挪威在1905年廢除一般犯罪的死刑,1979年廢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挪威在1948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
挪威如此輕的刑罰是否可以發揮刑法威嚇作用? 這的確值得討論。
對於重大犯罪,不是只能採用教育刑,刑罰之威嚇與應報主義仍有存在的必要,
直接處死更可發揮社會的公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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