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網路謠言】遇到警方盤查可以假借要求開立異議紀錄表讓員警受到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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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17/05/18 李孟澤 (本站)

最近在網路流傳一則訊息:

當下遇到硬找麻煩要開單的員警
請告訴他…您的取締角度界定我不同意,(有很大的疑慮),

如果該員警說:你可以去申訴,請各位直接說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規定,我要求現在就開立異議單>>

他要是沒帶…申誡一支
不管他有沒有帶異議單你就撥110告訴勤務中心現場狀況,
警員編號
說明你對該警員執法有異議
要求開異議單
並對勤務中心說
<該員警對法令認知的專業度不足,我要求派一個對法條熟悉的員警到場處理,並在此要求你們請該員警暫停他的勤務>

事後申訴其實都會變成各說各話
唯有當下抗議…他才會收斂


【實際真相】
此種說法很明顯是故意曲解法令,意圖藉法令刁難恐嚇不熟悉法令之新進員警,以逃避檢查。


幾乎所有法令都訂有救濟之制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當然也不例外。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此,救濟途徑有兩種:
1.經請求,由警方開立聲明異議理由紀錄。
2.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但,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法條並未規定必須「當場」開立異議紀錄,有開即可,就算事後補寄給當事人也可以,員警並不會因為未攜帶異議記錄表遭到處分。另當事人若無「請求」,也不必主動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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