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網路上有人評論密蘇里白人警察開槍射殺黑人一案,認為美國警察有嚴重的種族歧視。其是這是錯誤的看法。
美國對於反種族、地域、性別等歧視上早在幾十年前有制訂專門法律,並嚴格執行。台灣也不過是最近才立法,且未嚴格執行。
美國在1991年洛杉磯發生黑人司機 Rodney King 被白人警察毆打案,該局就規定出勤盡量黑白搭配,但美國畢竟每個警察局制度都不同,並非每個警察局都能這樣做。但若因某些單一案件就認定美國警察有嚴重種族歧視,其實並不正確。
台灣在種族歧視上不見得會做得比美國好,若將美國這麼多的種族搬來台灣,我看問題會更嚴重。為何我這麼說呢? 在美國不得公開談論歧視地域 National origin 之言論,否則違法,在台灣卻可以經常看到有人拿著本省外省當主題互相攻擊。
問題尚未發生在自己身上,先不要斷定自己可以做得比別人好。美國在種族問題上其實做得比台灣好太多,也有許多值得我們效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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