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陷害教唆

什麼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陷害教唆」?

問題:某甲在網路上賣大補帖盜版光碟,某員警看到廣告佯裝顧客購買之後查出資料傳喚偵辦,請問此一行為是否構成「陷害教唆」?
 所 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由於警察之設計或引誘,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行為。「陷害教唆」與「誘捕」不同之處在於,「誘 捕」(或稱喬裝偵查)係警察對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機會,然後再加以逮捕。故若行為人本來就有犯罪意圖,縱或警察有積極提供其機會,行為人即不 得主張「陷害教唆」。

  如果依問題所述某甲是主動在露天拍賣開個賣場出售燒錄盜版遊戲片,雖然是收到訂單金額後才開始燒錄! 但因某甲原本就有犯意才會主動上網賣大盜版光碟,因此並無警察「教唆」某甲的不法情狀存在,並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警察行使職權, 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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