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禁停紅黃線相關規定

禁停紅黃線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bote.taipei.gov.tw/ct.asp?xItem=1110767&ctNode=71088&mp=117031
編號
條規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56
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112
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169
常見問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
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
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
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55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
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者。
五、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56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
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11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 側距離緣石或路 面邊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112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
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
汽 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 均應顯示停 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68
禁 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 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 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 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169
禁 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本標線為紅色實 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 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分格線
禁止停車線(黃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即於管制時段(如7-20時),允許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於管制時段(如0-24時),不允許車輛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臨時停車行為。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20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2.
另依該規則第169條規定,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0-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3.
換言之,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紅線全日禁止停車,黃線從夜間20時至翌日7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台北市請以書信(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7樓,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或傳真(2759-9724)本處,註明地點、原因[並請附簡圖],並請註明聯絡方式,本處收文後將邀集陳情人、里長、警察局、交通大隊等相關單位舉辦會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臨時停車,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其條文未區分巷弄道路,泛指所有道路之交岔路口;另紅線 繪設部分,因在處罰條例已明文規定,且考量人力、標線材料及維護之因素,本處尚無法針對本市所有路口,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惟若有違規停車特別嚴重之路 口,本處將配合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
 
台北市可至「本市禁停紅黃線查詢系統」上查詢,因該查詢系統資料更新有一段作業時間,若您發現查詢系統之紅黃線資料與現場情況不符,請您來電洽詢,本處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北區查詢電話:(02)275997417910,南區查詢電話:(02)275997417914
註:1.北區指本市北投區、士林區、大同區、中山區、南港區、內湖區
  2.南區指本市萬華區、中正區、大安區、信義區、松山區、文山區
 
有關商家及私人為一己私利而自行繪劃紅、黃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處行為人及其雇主罰鍰。倘查明係屬私繪,本處將立即派員消除。
 
圖一
1
1.
牌面內容:箭頭所指車輛停放線(俗稱停車格)於上班日07:00-09:0017:00-19:00,不可以停放車輛。
2.
設置地點:幹道已繪設車輛停放線(俗稱停車格)路段,惟上下午尖峰時段車流量遽增,故採行禁止停車之管制。
3.
備註:本標誌指示之路段,車輛停放線(俗稱停車格)內皆加註禁停時段,停車前請注意是否設置有標誌牌面及停車格內加註之禁停時段。
假日:係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登載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星期六、星期日、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日」。不含特定節日及補行上班日。
假日除外:即非屬前述「假日」的日子,如:週一至週五之上班日、特定節日及補行上班日。
相關公告訊息如(附件)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20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假日黃線開放停車路段,即「假日」時段開放黃線停車,整理如附件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8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因此禁止(臨時)停車係以路段為管制範圍,而非以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 右側來定義,交通部於94.06.21交路字第0940006793函針對紅黃線禁止(臨時)停車範圍亦清楚說明,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之左、右側 道路範圍內均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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