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道路優先權的真義』(作者:唐沛寧)

寫得很好的一篇評論,特轉載供大家參考。

有人喜歡找警察麻煩,檢舉警車執勤時違規停車,但警察執勤時警備車輛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3條保障:「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 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

警察只要是執行任務是可以不受限制的,但不是執行任務的長期性停車則不可以亂停。

交整、解送人犯、巡邏、執行交通稽查取締勤務都是執勤中,是可以不受一般交通規則限制,執行緊急任務時則須開啟警示燈。


『道路優先權的真義』(作者:唐沛寧)

最近有同仁被刁民照相檢舉,騎警用機車行駛禁行機車之內車道.
同仁依法條回復交辦單:[係依法令之行為],不料交通組承辦人跑下來,要求同仁[自己開自己罰單]以方便他業務結案,連分隊長出面跟他說明都被拒絕,且揚 言是分局長跟組長的意思,要我們不要給分局找麻煩]...我才翻出法條據理力爭....我們沒有做錯事,不須低頭向刁民認錯..且此例一開,刁民覺得檢 舉有理,警察有錯,那才是真的永無寧日..

「交通警察去站交整崗,所騎用的警用機車都停在紅線或禁止停車之處所,這些行為都是違規的,你們不要引用道安規則對警車停車處所的規定,因為你們都引用錯 誤,我告訴你們,警備車對標誌標線號誌違規的排除,前提是要『執行緊急任務』,你們去站交整崗,難道是緊急任務嗎?你們不要不懂亂引用法條!這些都是違規 的,被人家照相檢舉的話,都要照規定開單的... 」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按道安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略(字太多了)...第二項: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綜觀全文,開宗明義第一句話,本條文講的是行車時的速度規定,及保障特種車輛於行駛中特定狀況時,對標誌標線號誌之排除。長官引用此條文欲非難之標的,卻 是紅線停車狀態下的特種車輛。應屬於法條引用錯誤!白話來說:如果是同仁在行駛狀態中違規被檢舉,才是引用這個條文來阻卻違法。(正確答案是一百十三條)

⋯⋯ 再者,道路優先權之發動,有其層次上之不同,對應之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説明如下:
執行任務時:

法定不須開啟警示燈、不須開啟警鳴器,但須證明係依法執勤(如勤務表、出入登記簿)。
不受速限,彎道、狹路、無號誌路口不用減速(依據第九十三條)
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依據第九十八條)

機器腳踏車型警備巡邏車行駛之車道,不受限制,變換車道或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均不用讓直行車先行,可以駛出路面、可以行駛人行道、遇交叉路口轉彎時, 不須兩段式左轉或右轉。(依據第九十九條第四項,幾乎是你想怎麼走都可以,只除了不能蛇行、獨輪、危險駕車、拆除消音器^^)

執行任務時:
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依據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請特別注意:只有這一條法定須開啟警示燈!)
執行任務時: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 (指道安一一一及道安一一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依據第一百十三條)(幸好這些公家機 關都懶得特別規定^^)

執行緊急任務時:
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但法定須開啟警示燈、開啟警鳴器(依據第九十三條);且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行駛。(依據第一百零一條);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它車均須立即避 讓。(依據第一百零一條)。(請注意,巡邏不算是緊急任務,但趕往車禍現場有算是緊急任務哦!依據在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規定,有對一般任務跟緊急任務做區分^^)

上開法條均已將道路優先權針對一般性優先權及緊急優先權做出區隔及規定,分別賦予我們警備車阻卻違法的法源;也科予我們相對的義務(如緊急任務時才須開啟警示燈、開啟警鳴器,民眾也才須避讓;一般任務時,民眾是不須避讓的,我們警備車也不須開啟警示燈)。
學懂了[道路優先權],我們才能抬頭挺胸告訴長官或議員:「我們是依法擔服交整任務,因此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依法受道安規則一百十三條保障;如果議會諸公認為我們警備車不能適用道安規則一百十三條,那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那垃圾車算什麼緊急任 務??)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從今以後我們也要認定違規,以後只要救護車停在路邊上樓去救人,我們也要開他罰單,誰叫他來救人之前不先找適當的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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