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交通違規應到案日期延長為30天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3年3月31日開始實施,受處罰人如接獲紅單後,可以選擇在30日內不經監理單位裁決處罰,依照處罰金額,向指定監理單位或 向代收郵局或超商繳納結案;但您如不服警員舉發紅單之違規事實,亦得於接獲紅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您的意見,將原先15天改為30天了,放寬應到案日期天數。如您被警察當場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現已改為30天;非當場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現已改為45天。如果您是在103年3月31日前被開紅單者,應到案日期在103年3月31日以後,會自動各往後延15天,不算逾期,罰鍰金額也不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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