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通緝犯的種類--偵查中通緝犯 (轉載)

通緝犯的種類--偵查中通緝犯  (轉載)    來源網址

劉家昌被通緝年餘  但都避居海外
日前自己搭飛機回來投案
送到地檢署後交保候傳且限制出境出海
但幾個小時之內
檢察官加重保金並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為了是讓他回香港處理一些事情
等他回國後再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這一來一往檢察官的處分
被大家罵臭頭
很多人以特權通緝犯稱呼這整個過程

....
通緝犯到案後一定要押起來嗎?
能不能交保?
要不要限制出境出海?
可不可以因情事變更而改變處分?
這些問題都跟通緝犯的種類有關係

不了解地檢署與法院程序的人
通常聽到"通緝犯"會直接跟"重刑犯"連在一起
一般人會想
"要不是犯重罪怎麼會被通緝呢?"
"一定是罪大惡極的人才會被法院通緝,抓到當然要統統關起來,不然社會怎麼會安全?"

其實通緝犯並不等於重刑犯
通緝犯也有分等級的
基本上可以通緝犯所涉及的程序先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偵查中通緝站
第二類是審判中通緝犯
第三類是執行中通緝犯

偵查中的通緝犯又可以依犯罪的種類跟情節不同再分成5

第一類是普通通緝犯
也就是如果有人到地檢署告你
檢察官查了你戶籍址後
依你戶籍跟目前可以找的地址以掛號傳你兩次不到庭
再發拘票請警察到你戶籍跟現住址去拘提你也拘不到
就可以認為你已經"逃亡"了喔
既然你已經逃亡
那就可以發布通緝令通緝你
還有一種情況是
檢察官如果傳你的戶籍傳不到
又查你的入出境資料
發現你一段時間以前出國後都沒有回國紀錄
也可以懷疑你已經潛逃出境
所以可以不發拘票就直接發通緝令通緝你

你說,"喂喂~~等等~~還沒確定我有犯罪,只因為有人告我傳我不到就可以通緝喔??"
沒錯滴~~
因為檢察官不知道你是因為剛好出國玩  還是剛好搬家  還是剛好得罪別人所以變成被告   而且沒收到傳票
在案情還沒有釐清之前
你就是被告囉
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就可以通緝囉

第二類是財產犯罪通緝犯
這種類型通常是被告詐欺 背信  侵占等罪的人
因為有很多詐欺  背信   侵占等罪的案件
其實都只是民事糾紛
只是因為告訴人找不到被告還錢或還東西
所以利用告詐欺等罪的機會
請地檢署幫忙找人討債
(地檢署充當討債公司的問題請參考"樂當合法討債公司"ㄧ文.......)
既然是民事糾紛
當事人的目的當然是想要叫人還錢(就是以刑逼民啦~~用刑事案件來逼迫民事和解~~)
因此常常在檢察官還在調查證據的時候就和解撤告
用還錢了事省去牢獄之災
這種案件的被告既然非常可能不是真正的犯罪人
只是欠錢不還的債務人
檢察官雖然可以通緝抓人
但抓到人之後要特別小心
要仔細審酌條件來決定要不要押要不要交保
免得抓到人太開心
馬上把人丟進看守所
結果到時候人家和解撤告
得做不起訴處分
還得受理被告冤獄賠償的請求
那就真的悶掉了
但當然也有真的很可惡的被告
連續多次用類似手法騙人財物的~~譬如老鼠會吸金公司的老闆
那就可以用"預防性羈押"把人押起來
防止他出去後再犯

第三類是重複犯罪的通緝犯
這類通緝犯就如上面的例子所說
基本上看被告前科就會發現
被告在犯本罪被通緝之前
已經就同一種犯罪犯過好幾次了
可能已經被起訴或者已經被判刑過
那表示他重複犯這種罪的可能性非常高
為了維護社會安全  防範再犯
也可以用所謂的"預防性羈押"把他押起來
那麼哪一種罪可以用這種方法押起來呢?
我們最常用的有竊盜犯  性侵害犯  詐欺慣犯 
還有跟討債集團   高利貸集團相關的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等犯罪都可以用這種方法押起來!!

第四類是重罪通緝犯
這類通緝犯通常是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被告
譬如貪污  販賣毒品  製造槍炮
因為所犯的罪刑很重
對社會危害很大
而且可以預料抓到之後被告為免被判刑而入監服刑
一定會再度逃亡
所以抓到之後通常就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
用重罪的理由押起來
這種通緝犯抓到後檢察官就比較沒有掙扎
押起來就對了

第五類是居無定所通緝犯
這種通緝犯在稅捐稽徵法的案件裡最常看
通常就是真正的犯罪之人找無業遊民充當公司人頭
然後虛設公司賣發票
幫助別人逃漏稅
這無業遊民可能只有拿到500元吃便當
就當了公司負責人  還幫公司申請了銀行帳戶  電話還有信用卡  並幫公司租房子
卡又被真正的被告拿去刷爆或者預借現金不還
結果不但最後幫人逃漏稅  還欠了一堆電話費  卡債還有房租
這種人頭董事長當然是傳拘不到要通緝的
只是通緝來之後
問他住哪裡
他可能會說"台北車站 131號停車位"或者"青年公園 "
哇哩勒~~
這種地方一聽就知道放他出去也傳不到
所以不用遲疑
抓到後就直接押起來
免得到時後又找不到人無法釐清案情
也避免他在外頭沒飯吃
繼續當人家的人頭來幫助別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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