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

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警署刑紀字第0930008220號函訂頒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通報犯罪及要案資料,提供破案線索,發揮全面偵防效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之範圍如下:
(一)司(軍)法機關通緝及撤銷通緝資料。
(二)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協(撤)尋資料。
(三)各地區發生或破獲之重大刑案,經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嫌重大,而有追查緝(尋)之必要者。
(四)經司(軍)法機關通緝,其犯行對社會治安或金融秩序影響重大,經審核認有通報之必要者。

三、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分類如下:
(一)通(撤)緝通報:
1.
司法通(撤)緝通報。
2.
軍法通(撤)緝通報。
(二)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協(撤)尋通報。
(三)要案(緊急)查緝專刊。
(四)要案協尋專刊。

四、各級警察機關送刊要案(緊急)查緝專刊暨要案協尋專刊資料,均應依其性質按照附表(一、二)格式逐項以打字或電腦列印填報。
五、要案(緊急)查緝專刊暨要案協尋專刊資料,應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刊登後,並依序於各類專刊下方中央依年度分別編列版號,以資查考。
六、各級警察機關送請刊登犯罪及要案通報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人部分:
1.
基本資料:姓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最近清晰照片及特徵等。
2.
特徵描述:常著服飾、髮色髮型、眼、鼻、耳、嘴、身高、身材、方言、音調及其他足資辨識事項。
(二)對地部分:
1.
發生之案件以犯罪行為地、破獲之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地為填報之標準。
2.
應書明市(區)、縣(市)、鄉(鎮)、村(里)、鄰及街道名稱、門牌號碼或具體地名。
(三)對時部分:發生案件以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破獲案件以查獲人犯或贓物之時為標準。
(四)對事部分:被害人、案情經過、犯罪習癖、肇事原因、傷亡情形、處理情形。
(五)對物部分:品名、形狀、顏色、質料、成色、尺寸、號碼、重(數)量、特徵及清晰之照片。
(六)注意事項及附記(含查緝時應注意安全事項、查獲時應通知之單位及連絡之自動、警用電話號碼等。)
(七)其他:如可能出入潛匿處所、潛逃縣市地區、同案嫌疑人等。

七、各級警察機關轄內之突發重大事件,而有迅速通報犯罪及要案資料之必要者,得先以本作業規定所附表格,傳真至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透過資訊 傳播通報相關警察機關,以爭取時效;如須刊登犯罪及要案通報者,應續送書面或電子檔等相關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辦理。
八、各級警察機關送刊之要案(緊急)查緝專刊暨要案協尋專刊資料,經本署核定後輸入「查捕逃犯處理系統」,並通報各警察機關轉知逕自本署知識網警政知識庫中「要案(緊急)查緝專刊」功能及刑事警察局網站查詢,依法令規定下載運用,不另發布刊登書面資料。
九、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之處理方式:
(一)司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暨協(撤)尋資料,由司法院及法務部每日逕以電子檔傳送本署,再由本署資訊室轉錄「查捕逃犯處理系統」資料庫,並由接獲通(撤)緝書之警察機關負責線上核校。
(二)軍法機關發布之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撤)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
(三)查獲司(軍)法機關通緝犯暨少年法庭發布協尋少年之資料,由查獲單位線上逕行輸入本署「查捕逃犯處理系統」。軍事單位查獲者,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於接獲通緝案件移送書副本後負責輸入。
(四)要案(緊急)查緝對象之查獲資料,由查獲之警察機關線上逕行輸入本署「查捕逃犯處理系統」,並於查獲後二十四小時內(遇假日或特殊情形順延)即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先行下網,再通報原報請刊登之警察機關函請本署刑事警察局辦理撤銷。

十、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之查詢運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機關,採用線上通報查詢。
(二)未設置電腦資訊系統端末之警察單位,由各市、縣(市)警察(分)局列表(複印)分發運用。
(三)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料通報,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提供上網刊載通報,並由各單位依法令規定自行下載運用。

十一、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電腦資料之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尋書類:
1.
各級警察機關於接獲司法機關通(撤)緝暨協(撤)緝書後應列印當日報表逐一進行核校,並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完成,如發現資料有錯漏時,應於四十八小時內逕洽原發布通(撤)緝暨協(撤)尋書之機關查核更正。
2.
已校對之通報資料,其正本須加蓋內含「校對完畢時間」印章及「校對人員職名章」,並自行保存五年,以資查考。
(二)軍法機關通(撤)緝資料暨要案(緊急)查緝專刊資料,由本署刑事警察局負責輸入校對。
(三)有關查獲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
逃犯一經查獲,於移送原通緝(查尋)機關(或因另涉他案移送之司法機關)前,應即時於查捕逃犯電腦檔內「查獲欄位」輸入查獲資料,至遲不得逾移送通緝(查尋)或移送司法機關後二十四小時為之。
2.
逃犯經查獲後,應將通緝案件移送書副本連同收受機關人犯收據(接收逃亡官兵證明書)影本,於四十八小時內送警察局審核。專業警察單位比照辦理。
3.
各單位查獲逃犯後,應詳實核對電腦檔案資料,如係同一逃犯列有多筆通緝(查尋)資料時,應於通緝案件移送書內逐一註明,並加繕副本分送各通緝(查尋)機關,請其逕行洽(提)辦。
(四)清理逃犯資料輸入之規定:
1.
清理逃犯資料所附之筆錄應包括因何案、於何時、在何地為何單位查獲而羈押(服刑)及相關通緝案件是否有其他單位已製作筆錄等內容,函請原通緝(查尋)機關辦理撤銷通緝(查尋),其副本連同筆錄應速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審核。
2.
死亡者(不含死亡宣告)、現服兵役者、現在監獄執行或在看守所羈押者、現受保安、矯正處分或感化教育者、經查明證實確無其人者等逃犯資料之清理,應於 函送通緝(查尋)機關後二十四小時內輸入清理欄位。清理「時效已完成」之通緝資料時,嚴禁時效未完成前,即函送或輸入清理。

十二、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業務由各級警察機關刑事單位或承辦刑事業務單位辦理。
十三、各級警察機關送刊犯罪及要案通報之資料,須經各該管主管長官之核准。
十四、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得視需要隨時發行之。
十五、各級警察機關接獲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後,應視其內容性質,分別依照「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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