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30 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落實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家戶訪查工作,結合社區治安需求,建立警民夥伴關係,推行社區警政工作,強化警勤區經營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家戶訪查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實施訪查時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非經訪查對象引導,不得擅進民宅或進入未經引導處所。
三、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時應謙和有禮,依法運用電腦及個人資料,關懷轄區內實際活動居民,誠懇籲請民眾共同維護社區治安,鼓勵主動反應可疑治安情資,建構社區安全生活空間,兼顧民眾正當生活作息與社區治安需求,實施適合整體警察形象之活動,達成危害預防與犯罪防制之目標。
四、執行家戶訪查時應著制服並攜帶警察服務證,主動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事由。
遇有民眾對於警察身分有疑義時,應出示警察服務證證明身分。
五、家戶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處所實施;其為政府機關團體或軍事單位者,得僅建立聯繫窗口人員基本資料。
六、執行家戶訪查遇有民眾報案時,應依報案單一窗口作業規定代為聯繫協調,通知管轄警察機關處理。
七、警勤區員警為社區治安專責人員,派任時應遴選優秀員警專責擔任,並以久任(二年以上)為原則,非有不適任、陞遷等原因,不得任意調動;遇有未滿二年有異動之情形,應循業務系統陳報警察局核備,分局戶口組、人事室應共同執行管制。
八、警勤區員警遇有缺額,應優先派補,以確保社區警政工作之推行。
九、警勤區員警異動前應整理警勤區基本資料,由分駐(派出)所所長(以下簡稱所長)確實逐一檢核並辦理現地交接;接任者尚未到任時,應將各項簿冊交由代理警勤區者保管,如未指定則由所長保管,電子資料與權限另依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交接。
十、警勤區缺額未立即派補者,所長應指定專人或其他警勤區員警代理,代理期間每月應增加之訪查時數,依所代理訪查時數基準時數三分之一計算後,以警勤區代理申請表(附件一)報經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同意後實施。
十一、代理警勤區者,對於代理之警察勤務區負完全之行政責任,代理日數在三十日以上者,準用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辦理獎懲;代理警勤區日數未滿三十日者,得於不跨年度範圍內,累計代理日數辦理獎懲。
第二章、警勤區劃分原則
十二、為使警勤區制度能合理有效施行,警勤區劃分原則應依人口疏密,同時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應傳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報經警察局核備。
十三、同一分駐(派出)所每警勤區轄內人口數差異過大時,所長應於派出所警力員額內,提出重新劃分警勤區建議,重新劃分警勤區後,警力負擔仍過重時,應建請增設警勤區,警力負擔如過輕時,應合併鄰近警勤區,使警勤區員警對於社區治安工作之負擔力求勞逸平均。
十四、警勤區警力缺額達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十五、警勤區警力配置應整體考量,避免警勤區劃分後,警力無法派補,其劃分原則與勤務基準,另依警勤區勤務規範辦理。
第三章、勤區查察勤務編排
十六、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月編排二十四小時以上(含在所整理資料或實施社區治安諮詢時間二小時至四小時),因轄區治安狀況特殊,臨時勤務頻繁地區得報經警察局同意後酌予降為每月編排二十小時以上。
轄區內屢次發生犯罪遭他轄查獲、事故頻繁或轄內有發生重大犯罪或逃犯藏匿之虞時,應酌予增加專案訪查勤務,並利用督帶勤方式加強督導。
十七、警勤區員警每月應排定二小時至四小時社區治安諮詢或在所整理戶口資料時間,並聯絡執行家戶訪查時,居民提出諮詢意見,未能立即提供答覆事項;有關治安諮詢事項,居民提出之意見或居民來所訪詢之資料,應摘要過錄於居民意見通報單(附件二),通報分局妥處。
居民意見通報摘要,得使用勤區查察處理系統通報分局,註記於戶警聯繫作業要點所律定之家戶訪查通報單(附件三)其他欄。
十八、分局每年警勤區重新劃分後,應審酌警勤區內未在籍人口數、地區特性與治安狀況,重新律定每月勤區查察時數基準。
十九、勤區查察經以勤務分配表排定並陳報分局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基於治安等狀況需要,致當月勤區查察時數未達最低下限時,至遲應於次月補足。
二十、為落實勤區查察勤務之管制,各分駐(派出)所應按月統計實際編配時數,填報勤區查察時數管制表(如附件四)於次月五日前送分局審核是否與核定時數相符,如有不足應敘明原因,提報次月應補足時數,未依規定補足者,所長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每件申誡一次。
第四章 家戶訪查資料整理
二十一、警勤區員警每上班日應連線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查看新增訊息,並應於七日內確認,由系統連結相關資料轉入戶卡片(附件五);經系統通知新增人口有刑案資料等情形時,應依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作業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二十二、勤區查察實施前應就預定訪查範圍,事先透過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或戶役政系統等連線方式,瀏覽訪查對象基本資料後,攜帶預定訪查對象既有資料前往拜訪。
二十三、警勤區員警應隨時使用電腦核對治安顧慮人口等具有特別記事人口資料,於戶卡片目錄(附件六)註記為記事1,並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及其作業規定次數訪查。
二十四、記事一人口經以治安顧慮人口列管三年期滿除名(由刑事單位認定),改列記事二人口訪查二年,訪查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
記事二人口判決確定,執行徒刑完畢訪查三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執行受刑法裁判徒刑宣告之易刑處分及非執行徒刑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訪查二年,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經裁判緩起訴、緩刑者期間未經撤銷者,期滿後改列無記事人口。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及不受理案件應立即改列無記事人口。
記事二人口訪查頻率,由警察局視治安狀況與實際需要律定,每三個月訪查一次以上。
二十五、勤區員警對於轄內新遷入居民,應於一個月內實施現地訪查,以介紹鄰近地區治安現況,詢問需求服務,訪查意見表內容應擇要記錄於戶卡片副頁(附件七);轄內一般居民應視治安狀況與實際需要,每年訪查一次以上,訪談內容得註記於戶卡片或戶卡片副頁。
二十六、對屢查不遇治安顧慮人口,應以書面或電話與受查訪人約定時間查訪,如受查訪人行蹤不明,應通報協尋(管)。勤區查察遇有他轄治安顧慮人口時,應輸入勤區查察處理系統,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附件八),並依記事分類人口執行查訪。經設定為暫住人口者,由系統自動比對、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
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監獄者,戶籍地警勤區員警對戶內人口每三個月與上述機關(連繫窗口人員)保持聯繫,並註記相關簿冊替代訪查。
二十七、警勤區員警應主動參與轄區之集會、公益或社團活動,推動預防犯罪,並與民眾共同研議,發掘社區治安問題,共謀解決對策。
二十八、為指導家戶生活安全,實施家戶訪查前應先檢視訪查對象四周環境,做為指導家戶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被害及遭遇危害之處置建議參考,其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九。
二十九、勤區查察應對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處所,定期實施訪查,訪查頻率得以分駐(派出)所為單位,於每年至少全面訪查一次範圍內酌予調整。
家戶訪查時,應持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附件十:以下簡稱意見表),載明有關訪詢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之需求事項,交由受訪家戶填寫,或聽取受訪家戶意見,由警勤區員警自行填寫。
三十、新到任警勤區員警,應於三個月內就警勤區居民及住戶全面訪查一次(不含訪 查未遇者),以瞭解人口動、靜態及警勤區狀況,並得以警勤區員警聯繫卡(附 件十一)向轄區居民自我介紹。
三十一、警勤區員警對轄內人、地、事、物等概況表資料,應隨時訪查註記,保持資料完整常新,並予熟記。另對轄內有犯案資料之人口應以記事卡(附件十二)註記犯案資料,訪查後所得資料另註記於記事卡副頁(附件十三)。
第五章 腹案計畫與日誌
三十二、家戶訪查乃預防性勤務,警勤區員警應依據轄區治安狀況、地區特性等資料,預訂每月全盤計畫,使家戶訪查工作能於一年內全面訪查一次。
三十三、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前應擬妥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附件十四,以下簡稱日誌表),規劃與使用方式如下:
(一)家戶訪查平時以鄰為輪流查察單位,平時查察依據勤務表所編配時間,事先預訂查察順序,如先查遠鄰,再查近鄰,儘量採跳鄰方式,避免按鄰之次序訪查,以全面性瞭解轄區治安狀況,並依據轄區特性,勤查時數基準計算每次應查察家戶數,掌握整體進度。
(二)警勤區每月至少應聯繫轄內村(里)鄰長以及巡守隊或社區(大樓)保全(管理)人員一次,以瞭解社區內組織活動預定期程,並將聯繫日期註記於日誌表。
(三)執勤時應隨時攜帶日誌表,隨時註記查察所見所聞重點,如發現可疑人、地、事、物(如車輛)得註記於日誌表背面。
(四)執勤後得提前二十分鐘返所,過錄實際查察所得資料與辦理通報事宜,並於日誌表做初步分析後,查察工作結束前將日誌表交由值班彙整陳報所長核閱,急迫事件並應立即通報所長先行處置。
(五)勤區查察重點資料應隨時記載於日誌表,訪查完畢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概況記錄於日誌表,免再填寫一般工作紀錄簿,俾累積勤區查察所得治安資料。
三十四、警勤區為結合社區治安力量,對於轄內有特殊社區活動時,應儘量配合參加,並於二日前將活動資料填列於日誌表,陳請所長納入勤務編排參考,俾出席相關活動,融入社區居民生活,社區居民辦理旅遊活動時,亦得事先前往集合地點關懷與瞭解,以促進警民關係,整合社區治安工作。
三十五、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環境單純且有保全人員負責社區安全之集合式住宅,認為有必要時,得於取得社區住戶基本資料(如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或社區住戶資料等)後,陳請所長同意,就家戶訪查事項,以座談會方式實施,惟訪查時間及地點,應於訪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對象(範例如附件十五),座談會結束後,應將座談紀錄摘要列入相關簿冊。
第六章、勤區查察勤務執行
三十六、勤區查察時應著制服並攜帶服務證及下列裝備物品:
(一)無線電通訊器材:一律佩帶。
(二)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
(三)警勤區員警聯繫卡。
(四)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
(五)家戶訪查簿。
(六)其他相關社區治安簡訊或政令宣導資料。
三十七、勤區查察簽出後三十分鐘、返所前二十分鐘內,應至村里長服務處所、警勤區內巡邏簽章表處所(二處以上)巡簽。
三十八、警勤區管轄範圍過大(如山地、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繞巡警勤區治安要點有困難者,得另依轄區特性規劃繞行區域。
三十九、家戶訪查之實施,應於日間為之,但與訪查對象約定者,得於二十二時前實施;實施時並應避免干擾受訪家戶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遇有下列情形應注意實施方式:
(一)喜慶宴會:遇有住戶婚嫁、喜慶或生日宴客盈門之時,應以道賀與宣導反詐騙禮金、反竊盜宣導方式實施。
(二)喪葬疾病:住戶遭遇重大災難或料理喪事或家人患有重病時,應以慰問或關懷協助方式實施,發現家戶有生活困頓情形時應陳報分局處理。
(三)年節假日:國定假日如春節、端午或中秋以及連續假日開始前,得改以諮詢是否舉家外出,商店休業期間有無安全暗記等需求警方特別協助事項,並做成紀錄後陳報所長勤務編排參考。
(四)用餐與午休時間:
應儘量避免。
四十、勤區查察巡簽完畢後,應以機巡配合步巡方式於鄰里社區內進行家戶訪查活動,透過與民眾聯絡、互動方式,瞭解轄內人、事、時、地、物之動、靜態狀況,蒐集治安資訊,進行轄區犯罪預防工作。
四十一、家戶訪查應就警勤區內各式建築之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處所實施訪查,對於未設籍者尤其應加強訪查,並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並依記事分類人口執行查訪。經設定為暫住人口者,由系統自動比對、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
四十二、警勤區員警應藉由經常性之家戶訪查與轄區居民建立良性互動,達到辨識、認識進而熟識轄區居民之層次,建立警民夥伴關係,並經常聯繫警勤區內重要人士,以強化警勤區治安經營能力。
四十三、對於轄區熱心提供情資之住戶與易於協助監控社區治安之處所或商店,除巡簽規定外,應酌予增加訪問與晤談次數,以傾聽民眾需求警政服務事項及蒐集治安建議與情報,俾隨時修正犯罪預防對策。
四十四、勤區查察除一般家戶訪查外,每月另應編排聯合查察至少一次,以聯合相鄰近之兩警勤區共同實施勤區查察,實施方式如下:
(一)聯合查察出勤後,應共同繞巡警勤區治安要點一遍,並共同查簽巡邏簽章表各一處。
(二)巡簽完畢後,得以組合警力方式優先查察兩警勤區轄內記事人口(如治安顧慮人口及其他規定應加強查訪人口)及個別查察難以訪查之場所。
(三)聯合查察所得資料應共同簽名後,由各該警勤區分別建置。
(四)警勤區員警對於轄內環境複雜且暫住人口眾多之集合式住宅,認難以實施個別查察時,得於二日前陳請所長同意,聯合所屬數警勤區警力,以聯合訪查方式逐層訪查,並建立轄區有治安顧慮大樓清冊如附件十六,以及大樓平面配置圖如附件十七,並適時反映最新治安情資,作為勤務規劃及為民服務之參考,惟仍應注意不得逾越任意性行政範圍;聯合訪查所得家戶資料,交所在地警勤區統一建置。
四十五、家戶訪查前,檢測訪查對象周遭環境,評估認不宜(如發覺可疑犯罪跡象)或無法實施訪查(如家戶有人居住而未予回應)時,應暫緩實施訪查,改以間接訪查方式,觀察並紀錄可疑處後,建議列為上級督帶勤訪查對象,遇有相當理由懷疑可能有犯罪情事時,應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辦理。
四十六、新接任警勤區員警得於七日內(戶數九百戶以上之警勤區應於十五日內),免除部分共同勤務,每日編排四小時以上勤區查察勤務,俾使專心從事社區警政工作,瞭解警勤區狀況,熟悉轄內居民動、靜態資料及建立警民關係。
四十七、所長對所屬警勤區員警,應按接任先後順序每二週以督帶勤方式全程抽查警勤區一名以上,指導工作方法並帶同拜訪轄區重要人士或可能影響治安之人口、處所。
第七章、勤區查察基本資料
四十八、警勤區基本資料為一圖、二表、三簿冊,一圖為警勤區轄境圖(附件十八),二表為警勤區概況表(附件十九)及警勤區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三簿冊為警勤區手冊(附件二十)、警勤區記事簿(附件二十一)、家戶訪查簿(附件二十二)。
四十九、警勤區基本資料,應以警勤區為單位,依順序分類整理,集中放置,由所長或指定人員負責保管,警勤區員警非執行勤區查察勤務,不得攜帶外出或自行加鎖。
五十、家戶訪查簿:
按鄰里門牌順序填註戶內人口靜態及動態(家戶訪查實際訪得資料)事項,置於警察所、分駐(派出)所,由警勤區員警負責註記、保管、使用,裝訂次序如下:
(一)封面
(二)警勤區交接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三)戶卡片目錄
由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自動依鄰里順序排定戶卡片目錄,記錄戶長或負責人(空屋記錄所有人)姓名、聯繫電話、戶內人數、有無記事資料、訪查日期等內容,置於家戶訪查簿最前方,供索引使用,更新後之戶卡片目錄、戶卡片應抽出,另行裝訂存查,並依保存期限,妥慎保管。
(四)戶卡片與戶卡片副頁
由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自戶役政資訊系統轉入個人戶籍及申請書副份等人口靜態資料,建立戶卡片。為推動勤區查察基本資料e化作業,停止無記事(無刑案素行紀錄)人口資料之列印,惟居民反映意見等事項,經擇要登錄於戶卡片副頁者應列印備查。
(五)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
五十一、意見表填畢後,無具體建議事項時,應併同日誌表陳所長核閱後,置於家戶
訪查簿,供警民聯繫時使用。
五十二、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依規定陳報、轉報,並過錄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戶卡片副頁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處;反映事項,非分駐(派出)所能立即處理者,應以通報單陳報分局處理,處理情形除應告知當事人外,並須記載於意見表,置於家戶訪查簿。
意見表民眾未填或誤植內容,警勤區員警如可取得相關參考資料,得以不同色筆補充更正之。
民眾於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二十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返所後並應將本日訪查概況記錄於日誌表,一併陳請所長核閱。
五十三、訪查對象全戶遷出者,應於戶長目錄暫以紅色斜線刪除,戶長目錄除增減訪查對象未變更者外,每半年至少重新列印一次,舊目錄應另行裝訂除戶簿存查,並依保存期限,妥慎保管。
五十四、警勤區記事簿註記有犯案資料人口或治安顧慮人口等特別資料,由警勤區員警負責查記保持常新,按戶卡頁次順序裝訂成冊(活頁),其裝訂次序如下:
(一)封面。
(二)警勤區交接登記表。
(三)記事卡目錄(附件二十四),依村里鄰次序編管。
(四)記事卡,資料來源如下:
1.警察機關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及各級司(軍)法機關各類案件裁定書、通緝書、偵(審)結之起訴書、判決書。
2.電腦查詢所得刑案資料。
3.第一目資料由警察局刑警(大)隊或分局偵查隊收文後,轉交警勤區員警建立記事卡或註記。
五十五、各種簿冊表卡資料之提供、查詢與運用,依各相關作業規定處理。
五十六、實施家戶訪查遇有民眾拒絕時,應委婉說明如下:
(一)家戶訪查係警方例行性普遍訪查工作。
(二)主要目的在於訪詢家戶生活安全需求,告知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與危害事故,指導民眾生活安全維護。
(三)籲請民眾共同注意社區安全。
如當日拜訪民眾仍表示確有不便時,得改為約定查察或留下意見表,請其填妥意見表後,依警勤區員警聯繫卡或告知之聯繫方式,聯繫警勤區妥處。
五十七、警勤區員警應擇定轄區治安、交通熱點或偏僻地區設置查巡合一巡邏箱,並置巡邏簽章表,於警勤區轄境圖標明後陳報分局列冊管制。
第八章、警勤區經營
五十八、警勤區員警應經常聯繫各級民意代表、村里鄰長、公寓大廈管理員、守望相助人員及熱心治安人士,促進相互認識與瞭解,籲請共同建立轄區治安防衛空間。
五十九、警勤區員警針對轄區內易失竊地點及其他認為必要之場所,亦得加強巡視查察或製作治安簡訊提告警示。
六十、警勤區員警應主動參與民眾活動(如村里民大會或社區治安會議或辦理防制犯罪宣導活動)。
六十一、警勤區員警家戶訪查中所獲得之各項資料,應依下列先後次序,於當日處理完畢:
(一)意見表內容涉他單位及應報告分局者,應填具意見通報單。
(二)日誌表及意見表應於當日陳所長核閱,並按月彙整裝訂成冊。
(三)應註記警勤區基本資料者,當日處理完畢。
六十二、警勤區員警應主動為民服務,對於民眾陳情、抱怨案件及時註記處理,主動探求民隱、民瘼,發掘危害與急難,妥予解決或陳送上級或有關單位參考,以提升民眾治安滿意度。
六十三、所長應隨時召集有關員警,對於轄內記事卡對象實施查詢分析,核對資料,保持常新。
第九章、督導與獎懲
六十四、家戶訪查加分事蹟如下:
(一)家戶訪查發現犯罪情資,通報查處因而破案時,舉發情資者得併同實際破獲案件從優獎勵。
(二)警勤區基本資料,註記完整、保持常新,報奉上級機關查核屬實,且最近六個月內無同一事由之獎勵者,得於記功一次範圍內簽核。
(三)發現未設籍之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一),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記事卡,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嘉獎一次。
(四)訪查發現刑案或待救助案件,主動依報案單一窗口等作業規定代為聯繫協調,並填列於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者,每件三十分。
(五)家戶訪查發現可疑犯罪情事,經主管分析研判後提出搜索票申請者,每件
三十分。警勤區員警針對轄區自行製作社區治安簡訊或宣導資料者,每件
二十至六十分。
(六)警勤區員警事先獲得社區活動資訊,填列於日誌表,陳請所長納入勤務編排參考,並配合參加者,每件二十至三十分。
(七)發現未設籍之記事二人口,經建立暫住人口戶卡片、記事卡,並通報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二十分。
(八)考詢警勤區記事簿內人口(每次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對姓名、素行、狀況均熟悉者,每件十分;分局長以上於集會場合考詢時每件二十分。
(九)家戶訪查察覺可疑犯罪跡象,觀察並紀錄可疑處,反映情資,經列為督帶勤訪查對象者,每件十分。
(十)發現一般暫住人口,主動建立暫住戶卡片並通報原戶籍地警察機關者,每件十分。
(十一)對特別人口之記事卡資料註記具體完整者,每件十分。
(十二)執行家戶訪查,有具體優良事蹟,經媒體報導、刊載,且於腹案日誌表或戶卡片副頁有資料可稽者,每件十分。
(十三)其他優點事蹟,每件二分。
六十五、家戶訪查扣分事蹟如下:
(一)逃勤者,依各警察機關員警未依規定服勤處分原則議處。
(二)無故缺查者,每次申誡一次。
(三)應列入記事卡人口而未列或新遷入人口經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警示有刑案資
料,而仍未過錄清查後註記於記事卡者,每件申誡一次。
(四)出勤後三十分鐘、勤務結束前四十分鐘內未查簽巡邏簽章表者,每件扣三十分。
(五)未依規定將巡邏簽章表放置於指定處所者,每件扣三十分。
(六)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者,每件扣十分。
(七)執勤畢返所後未於日誌表做初步分析交值班收執,或所得資料應辦理通報未通報者,每件扣二十分。
(八)家戶訪查未依規定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者,每件申誡一次,抽呼三次未回
應者扣十分。
(九)未依規定攜帶簿冊表卡者,每件扣十分。
(十)記事卡副頁缺記者,每件扣二十分;註記內容過於簡略、連續複製三次以
上者,每件扣十分。
(十一)有意見表反應事項未註記於戶卡片副頁者,每件扣十分。
(十二)對於轄內村(里)鄰長以及巡守隊或社區(大樓)管理人員,未依規定每月訪查一次以上者,每件扣十分。
(十三)對於轄區有保全管理大樓或社區,未建立社區或大樓相關名冊,且未
逐戶實施訪查者,每件扣十分。
(十四)考詢記事人口(每次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對記事或素行內容欠熟悉
者,每件扣十分。
(十五)其他缺點事項,每件扣二分。
六十六、分局應按分駐(派出)所及警勤區別建立家戶訪查績效紀錄卡(附件二十五),由業務組負責將督導人員發現加、扣分事蹟,依加扣分標準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列加分事蹟第三款及扣分事蹟第二、三款每季定期檢討一次,不得相互抵銷,並於嘉獎(申誡)三次範圍內為度。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加扣分事蹟每半年定期檢討一次,得相互抵銷,加分累計六十分者,嘉獎一次;扣分累計六十分者,申誡一次,並於嘉獎(申誡)三次範圍內為度。
(三)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主管)對於上述規定認真辦理無錯漏者,每半年統計未達四十人者予以優蹟註記,四十一人以上者嘉獎一次,八十人以上者嘉獎二次,未依規定辦理者,申誡一次。
(四)分局戶口業務承辦人(主管)將勤區查察通報單陳閱後,另依規定爲民服務並答覆民眾辦理情形,經民眾回覆滿意者,每半年達二十件者,嘉獎一次,並於嘉獎三次範圍內為度。
有關家戶訪查獎勵事項,年度內累積超過一大功者,獎勵事蹟總合之累計標準應改以倍數計算,併列為加強複查對象。
六十七、警察局每年實施家戶訪查總測驗一次,並參照「警察機關參加法令測驗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分局每六個月應實施警勤區員警家戶考詢一次,考詢內容以轄內重要人士、重大或連續犯罪人口及轄區概況為主,考詢成果之獎懲標準,依照家戶訪查加、扣分事蹟辦理。
六十八、警察局、分局每月應按其督導人員人數及地區,排定勤區查察督帶勤分配表實施抽訪,並逐級複查。
六十九、警察局督察長、分局長、副分局長、駐區督察(員)及戶口科(課)警務員以上人員,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指導抽訪一個以上警勤區,並拜訪轄內重要人士或巡守隊、轄內重要機構聯絡人。
七十、分局督察組及戶口業務組承辦人及巡官以上人員、所長及巡佐以上副所長,每人每月應以督帶勤方式抽訪二個警勤區。但離島、山地、特殊地區警勤區數未滿二個以及督導頻率過高(督導頻率經平均計算後高於每年督導一次)者,得彈性規定抽查之警勤區數。
七十一、對於新接任警勤區或警勤區工作生疏者,得指派幹部或績優警勤區以督帶勤方式實施家戶訪查。
七十二、督導人員每次抽(複)訪勤區家戶訪查,儘量避免於同一鄰內實施,每年春安工作期間得改以抽訪轄內特別記事人口,規勸不再犯,暑假期間得改以抽訪轄內青少年易聚集場所,提倡正當活動,選舉前四至六個月得改以抽訪新遷入人口,宣導反賄選事宜,冬令季節得改以清查轄內獨居老人;督考後應填寫勤區查察督帶勤報告(附件二十六),並於七日內送業務單位處理。
七十三、警察局複查:
(一)戶口科(課)警務正(員)每月應複查分局警務員、巡官、所長或副所長一人以上。
(二)督察長、戶口科專員、股長、分局長、副分局長及各駐區督察(員)每月應複查分局組長以下督導人員一人以上。
(三)戶口科(課)長每月應複查副分局長或警務員以上人員一人以上。
(四)局長、副局長得於聯合勤教時,以警勤區概況表抽考詢二名警勤區員警以瞭解警勤區對於轄區狀況熟悉情形。
(五)督導人員實施複查,得以電話查訪方式實施,複查電話錯誤或無人接聽者應至現地瞭解實況。
七十四、實施複查應抽出受複查人之督導報告逐項查核,並將複查情形與意見依表填註後送還原單位,另影印一份送業務單位處理。
七十五、警察局、分局對於各級督導人員發現之加扣分事蹟,應督導改進,製發督導通報及督導績效統計表(附件二十七),於次月十五日前,陳報上級核備,並依加扣分註記。
七十六、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應視警勤區數及專案勤業務多寡,自行訂定評核與督導計畫報署核定後實施。督導績效由本署每半年評比一次,並辦理獎懲;警察局得比照辦理各分局之評比,並俟本署評定績優後取前三分之一,於次一等獎度範圍內辦理敘獎。
七十七、為貫徹本項工作之執行,各級單位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加強督導。
七十八、所長除應依規定實施督帶勤與勤前教育之家戶訪查進度考詢外,應於年度結束前全面完成各警勤區基本資料工作進度評核與指導,以確實指導勤區查察規劃與執行事項,並於警勤區手冊之督導人員檢視表填列建議事項。
七十九、繁雜警勤區每年年終應由分局業務組長實施複評,以避免警勤區員警因工作能力不足,致轄區治安重點資料未依規定建置與訪查。
八十、本署每年督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一次,並視實際需要機動督導,適時瞭解成效,解決問題。
八十一、督導人員獎懲:
(一)本署、各警察局及分局對於推動本項業務及辦理全面督導之承辦(主管)人
員,應視執行成效每半年於嘉獎二次範圍內定期辦理獎懲。
(二)警察局、分局戶口業務單位每三個月應檢討各級督導人員督導成效,依其
督導發現之問題或建議及加、扣分事蹟,累計達三十次以上者,擇優取督
導人員全額三分之一以下予以嘉獎一次獎勵,最優前四分之一者,予以嘉
獎二次,對督導人員實施獎勵,最高以嘉獎二次為限。
(三)未親自實施督導、督導內容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未於七日內填送督導報告
者,應予議處。
(四)同一派出所內警勤區員警每半年經督導累計受申誡九人次以上處分者,所
長連帶議處;累計受申誡十八人次以上處分者,除所長從重議處外,分局
戶口業務組組長連帶議處;累計受申誡三十六人次以上處分者,除所長、
分局戶口業務組組長從重議處外,分局長連帶議處。連帶議處最高以記過
一次為限。
八十二、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自行銷毀:
(一)戶長目錄、勤區查察督帶勤報告、勤區查察腹案日誌表、警勤區手冊相關表
單名冊:二年。
(二)巡邏簽章表:一年。
(三)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十年。
八十三、有關青少年前科資料,期滿應按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辦理塗銷。
八十四、未設警察分局之地區警察局執行與督導家戶訪查勤(業)務時準用本規定。
八十五、本作業規定有關獎懲部分係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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