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Scott v. Harris
李孟澤 編譯 2015/9/17
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550 U.S. 372
(2007),為對美國喬治亞州考維塔縣警察局(Coweta County Sheriff's Office)員警提摩西史考特(Timothy
Scott)在2001年3月時飛車追逐超速駕駛維克多哈里斯 (Victor Harris) 並將其車逼到路邊導致該駕駛癱瘓案之訴訟案。該案被警察追逐之對象維克多哈里斯宣稱,警方採用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不合理的人身自由扣押方式追車。
本案在2007年4月30日由美國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做出最終判決,判決結果支持警方,裁定「員警試圖終止對無辜旁觀者生命構成威脅之高速汽車追逐,即便其追逐行為置高速逃逸駕駛於嚴重的人身傷亡風險之下,警方行為並未違反憲法第四次修正案。」
法院接受了高速追逐之錄影證據,影片成為強烈影響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這在最高法院訴訟中是相當罕見的,而被視為最高法院和科技間的有趣連結。
大法官斯卡利亞將追車的影片張貼上網,三名法學教授將此影片播放給一千多人看,觀看者大多表示員警的追車行為是合理的,此研究多數人的看法與法院觀點相同。
【最終判決】
法院對史考特警官飛車追逐案判決摘要如下:
「由於汽車追逐的對象對他人造成實質和立即性的嚴重人身傷害威脅,員警史考特試圖將追逐對象逼迫到路邊以終止追逐的行為是合理的。」
Because
the car chase respondent initiated posed a substantial and immediate risk of
serious physical injury to others, Scott's attempt to terminate the chase by
forcing respondent off the road was reasonable.
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550 U.S. 372
(2007),為對美國喬治亞州考維塔縣警察局(Coweta County Sheriff's Office)員警提摩西史考特(Timothy
Scott)在2001年3月時飛車追逐超速駕駛維克多哈里斯 (Victor Harris) 並將其車逼到路邊導致該駕駛癱瘓案之訴訟案。該案被警察追逐之對象維克多哈里斯宣稱,警方採用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不合理的人身自由扣押方式追車。
本案在2007年4月30日由美國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做出最終判決,判決結果支持警方,裁定「員警試圖終止對無辜旁觀者生命構成威脅之高速汽車追逐,即便其追逐行為置高速逃逸駕駛於嚴重的人身傷亡風險之下,警方行為並未違反憲法第四次修正案。」
法院接受了高速追逐之錄影證據,影片成為強烈影響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這在最高法院訴訟中是相當罕見的,而被視為最高法院和科技間的有趣連結。
大法官斯卡利亞將追車的影片張貼上網,三名法學教授將此影片播放給一千多人看,觀看者大多表示員警的追車行為是合理的,此研究多數人的看法與法院觀點相同。
【最終判決】
法院對史考特警官飛車追逐案判決摘要如下:
「由於汽車追逐的對象對他人造成實質和立即性的嚴重人身傷害威脅,員警史考特試圖將追逐對象逼迫到路邊以終止追逐的行為是合理的。」
Because
the car chase respondent initiated posed a substantial and immediate risk of
serious physical injury to others, Scott's attempt to terminate the chase by
forcing respondent off the road was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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