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星期四

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美國警匪飛車追逐判例)

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Scott v. Harris


李孟澤 編譯  2015/9/17




史考特對哈里斯訴訟案 550 U.S. 372 (2007),為對美國喬治亞州考維塔縣警察局(Coweta County Sheriff's Office)員警提摩西史考特(Timothy Scott)20013月時飛車追逐超速駕駛維克多哈里斯 (Victor Harris) 並將其車逼到路邊導致該駕駛癱瘓案之訴訟案。該案被警察追逐之對象維克多哈里斯宣稱,警方採用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不合理的人身自由扣押方式追車。
本案在2007430日由美國最高法院以8票對1票做出最終判決,判決結果支持警方,裁定「員警試圖終止對無辜旁觀者生命構成威脅之高速汽車追逐,即便其追逐行為置高速逃逸駕駛於嚴重的人身傷亡風險之下,警方行為並未違反憲法第四次修正案。」
法院接受了高速追逐之錄影證據,影片成為強烈影響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這在最高法院訴訟中是相當罕見的,而被視為最高法院和科技間的有趣連結。
大法官斯卡利亞將追車的影片張貼上網,三名法學教授將此影片播放給一千多人看,觀看者大多表示員警的追車行為是合理的,此研究多數人的看法與法院觀點相同。

【最終判決】
法院對史考特警官飛車追逐案判決摘要如下:

「由於汽車追逐的對象對他人造成實質和立即性的嚴重人身傷害威脅,員警史考特試圖將追逐對象逼迫到路邊以終止追逐的行為是合理的。」

Because the car chase respondent initiated posed a substantial and immediate risk of serious physical injury to others, Scott's attempt to terminate the chase by forcing respondent off the road was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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