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來幾則報導來看,法官對於員警舉發交通違規舉證採從嚴審核原則。
法官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明確性原則,並應採用符合誠信原則的方法。警政署頒布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要求員警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本案,林姓女駕駛收到闖紅燈被罰款2700元的罰單後,以警方持路口監視器畫面舉發違規侵犯隱私為由,向屏東地院訴請撤銷罰單,該舉發照片雖經確認為相機拍攝,但警方卻拿不出「光明正大」執法的證據,法官認為有違誠信及比例原則,判撤銷原處分。
※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二)攔停舉發
1.
擔服交通稽查勤務應穿著制服,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
2.
「攔停違規車輛」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巡邏汽車應開啟警示燈。
3.
以「非巡邏車」或實施「便衣交通稽查」,須經主官核准或指派。
4.
攔檢時應選擇不妨礙交通處所,並注意本身及當事人安全,非經客觀、合理判斷有明顯違規者,避免任意攔車稽查;車輛攔
停後,應即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違規行為或違反之法令規定。
5.
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