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網路謠言】遇到警方盤查可以假借要求開立異議紀錄表讓員警受到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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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017/05/18 李孟澤 (本站)

最近在網路流傳一則訊息:

當下遇到硬找麻煩要開單的員警
請告訴他…您的取締角度界定我不同意,(有很大的疑慮),

如果該員警說:你可以去申訴,請各位直接說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的規定,我要求現在就開立異議單>>

他要是沒帶…申誡一支
不管他有沒有帶異議單你就撥110告訴勤務中心現場狀況,
警員編號
說明你對該警員執法有異議
要求開異議單
並對勤務中心說
<該員警對法令認知的專業度不足,我要求派一個對法條熟悉的員警到場處理,並在此要求你們請該員警暫停他的勤務>

事後申訴其實都會變成各說各話
唯有當下抗議…他才會收斂


【實際真相】
此種說法很明顯是故意曲解法令,意圖藉法令刁難恐嚇不熟悉法令之新進員警,以逃避檢查。


幾乎所有法令都訂有救濟之制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當然也不例外。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此,救濟途徑有兩種:
1.經請求,由警方開立聲明異議理由紀錄。
2.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但,警察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法條並未規定必須「當場」開立異議紀錄,有開即可,就算事後補寄給當事人也可以,員警並不會因為未攜帶異議記錄表遭到處分。另當事人若無「請求」,也不必主動開立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交通違規罰單缺乏明確性遭法官撤銷

從近來幾則報導來看,法官對於員警舉發交通違規舉證採從嚴審核原則。
法官指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明確性原則,並應採用符合誠信原則的方法。警政署頒布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要求員警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本案,林姓女駕駛收到闖紅燈被罰款2700元的罰單後,以警方持路口監視器畫面舉發違規侵犯隱私為由,向屏東地院訴請撤銷罰單,該舉發照片雖經確認為相機拍攝,但警方卻拿不出「光明正大」執法的證據,法官認為有違誠信及比例原則,判撤銷原處分。
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二)攔停舉發
1.   擔服交通稽查勤務應穿著制服,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
2.   「攔停違規車輛」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巡邏汽車應開啟警示燈。
3.   以「非巡邏車」或實施「便衣交通稽查」,須經主官核准或指派。
4.   攔檢時應選擇不妨礙交通處所,並注意本身及當事人安全,非經客觀、合理判斷有明顯違規者,避免任意攔車稽查;車輛攔 停後,應即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違規行為或違反之法令規定。
5.   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依規定逕行舉發。

行政程序法
5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8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注意無人機用於非法用途





無人機的運用範圍愈來愈廣,用於軍事用途可掛載榴彈砲,進行精準轟炸,防範不易,若為不法份子所利用,後果不堪設想。


【蘋果日報 2017031720:37
偷學IS戰術 伊軍無人機掛「羽毛球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