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與社會研究部落格

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非致命武器 Non-lethal Weapon

作者:李孟澤

警械大致上可分為致命與非致命兩種。
台灣目前警察使用之警械
非致命武器如:警棍、網槍
致命武器:手槍、長槍、衝鋒槍等槍枝

目前世界執法主流已朝向先持盾牌使用非致命武器逮捕嫌犯,若危害升高最後萬不得已才會使用槍枝。

非致命武器主流大致如下:
1.Taser 針刺電擊槍
2.Pepperball Gun 催淚辣椒球槍
3.空氣槍 (如 ARMA 100)

使用非致命武必須搭配盾牌 (美國因無槍枝管制必須防範對方開槍,若在台灣比較不需要)。


台灣有嚴格的槍枝管制,一般民眾都沒有槍枝,頂多只是持刀犯案而已,其實使用 (無線) Taser 或催淚辣椒球槍讓嫌犯失去抵抗能力再加以逮捕已綽綽有餘,只可惜,因為缺乏這類武器,大多數員警遇到持刀歹徒還是使用槍枝,最後往往以造成重大傷亡收場。 建議應先採用非致命武器執行逮捕任務,非必要時不要使用致命武器,以免造成重大傷亡。執法以逮捕為目的,傷其性命將導致賠償與法律訴訟之後果,應謹慎為之。



法律研究 於 星期日, 8月 0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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